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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购物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区旅游专家解读新《旅游法》热点话题

http://www.wzljl.cn    2013-09-27 09:34    作者:记者 高云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高云) 新修订的《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梧州市旅游局邀请区内旅游专家,为我市旅游业内人士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会上,多年来从事旅游研究及旅游监管工作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周伟光、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陈园月等专家,就如何净化旅游市场、消除“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热点话题进行解读,同时也给“十一”后出行的游客提供了参考。

    “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新修订的《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消除“零负团费”是游客关注的热点。

    对此,有旅行社负责人在培训班上提出,“一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确有旅游购物意愿,想要买些当地的特产,那么如何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专家建议,在行程表中不再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也不列举推荐清单,但在行程安排中明确约定,自由活动时间留作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之用。如确实需要作购物安排的团队,可在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在行程中增加购物项目,但前提条件是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过去,旅行社往往会寻找各种借口,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旅游法》第70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即使对违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届时,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时,只需要证明旅行社有任何与旅游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有旅行社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旅游法》的影响已经在本地旅游市场显现,一些旅游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对此,专家认为提醒,游客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而针对我市景区建设、创A提质工程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中,专家也就《旅游法》对景区经营的规定进行解读。新修订的《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须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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