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按规定填写《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选择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失业人员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培训开班的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职工失业证》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如失业人员自行要求改变培训专业、或培训学校的,需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三、失业人员因临近退休、伤残、怀孕、患病住院、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需暂缓参加或不参加培训的失业职工,经个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暂缓参加或不参加培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培训或旷课者按《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失业人员因领取失业金期限较短(如3个月)、就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学校)或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完成培训者,可在领取保险期满后参加或完成培训。
五、办理时限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办理参加职业培训登记,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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