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区实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共惠及全市约13万名职工。
本次失业保险费率降幅达三分之一,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不但降低了企业用人成本,促进了就业,同时还增加了职工收入,惠民性质显著。特别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企业迫切需要“轻装上阵”,这使得企业将有更多资金用于发展创新,职工个人将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