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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的主体

http://www.wzljl.cn    2015-07-29 17:52    作者:    来源:梧州零距离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主要职责是:一是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二是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费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三是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四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五是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部门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检、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教育、人事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二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的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单位职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理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三是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单位除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制作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四是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五是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六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七是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八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中要落实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消防法》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做了重大调整,这既体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消防法》确定的“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要求,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其他场所只需备案,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改变了以往责令限期改正的前提条件。九是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均应当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并取消了一定规模的要求,即不论面积多大的公众聚集场所,均应当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公民职责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消防工作的职责。一是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职责。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由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是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消防法》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消防事业从立法的角度又上了一个台阶,对推进消防工作必将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但它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编辑:覃燕霞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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