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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
法院判决销售者按货款额十倍赔偿购买者

http://www.wzljl.cn    2015-08-07 10:54    作者:陈刚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7月29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梧州市某糖烟百货店出售的外国食品巧克力,没有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该百货店被判令退回原告雷某某货款1900多元,并按货款额的十倍赔偿原告19000多元。

    据悉,消费者雷某某于2015年3月中旬,从市某糖烟百货店购买了20多盒进口巧克力,货款共计1900多元,该商店出具了购物小票、发票给雷某某收执。原告雷某某称,其从被告商店购买的食品均没有中文标签,不能识别如何食用和保存,虽与该商店老板协商退货及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雷某某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900多元,并按货物价款的十倍赔偿原告19000多元。

    对此,被告方辩称,自己出具了购物小票、发票给雷某某是事实,且自己出卖的食品全部有中文说明书,雷某某在法庭上提供的食品,并不是从被告商店购买,而是从他处购后调换,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批食品从被告商店购买。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包装是生产销售者对产品安全负责的外在明示标志,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包装标注中文标签、配置中文说明书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上须有中文标识。被告某糖烟百货店销售的涉案巧克力没有在其包装盒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且没有相反证据否定雷某某出示的食品从其商店购买。被告某糖烟百货店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没有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故依法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及赔偿责任。

    (陈刚)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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