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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新机制
为迷失者找回失去的世界
2016-01-12 17:54   梧州日报   李继远 林永雄 钟振国

“社区矫正人员陈华(化名)在社区服刑期间按时报到,参加劳动,遵守有关规定,表现良好,按照有关规定,我宣布,从今日起正式解除陈华社区矫正。”近日,梧州市万秀区城南街道办司法所的负责人在辖区检察院检察官崔建明的监督下,宣告对陈华解除社区矫正。

2011年以来,梧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新方法,扮演好监督矫正的角色,帮助服刑人员在矫正中找回失去的世界。

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现代刑罚理念,把成功教育改造罪犯,让其顺利回归社会,作为刑罚的根本目标。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梧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婧奎说。

为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梧州市检察院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建立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商,把2011年以后新增加的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公安机关移交时将人和档案送到社区矫正机构,由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2014年7月,梧州市检察院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将其监管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同时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实现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顺利交接。

建立“三个一份”机制。“一份日志”即社区矫正检察日志,将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情况、社区矫正个案处理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及纠正违法情况等记录在案;“一份名册”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对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矫正的种类、期限等信息进行逐项登记,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一份档案”即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同步监督、动态监督提供便利。

建立适应工作实际的检察监督体制。梧州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区城区检察院设置监外执行法律监督专职人员,指导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在石桥镇设立了全区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室,指导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区首个刑事执行检察办公室,积极探索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指导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帮扶机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推动下,一些司法所开始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帮扶作有益探索。针对部分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方式滞后,特别是心理矫正方式守旧、缺乏针对性的情况,建议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有针对性的谈话与心理辅导。2011年以来,共对176名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了心理测试与心理辅导,收到了较好的矫正帮扶效果。

保障监督促进廉洁公正

“检察人员出席社区矫正宣告的现场,主要监督检查宣告程序、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等。”苍梧县检察院石桥镇社区矫正检察室监外执行法律监督专职人员周静介绍。

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梧州市检察院坚持抓紧关键环节,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防止了脱管、漏管甚至不管现象。

梧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永雄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交付执行环节、矫正措施、执行变更环节和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2011年以来,共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10人,撤销假释12人。

梧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走访相结合,重点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督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利用患病为借口逃避刑罚制裁等情形。在监督过程中,坚持“三见面”,即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见面,查看其病态并了解治疗和监管情况,防止骗保、脱漏管及重新犯罪情形;直接与具保人见面,掌握其履行保证义务情况;检察机关法医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和病史见面,对其就医情况及病史资料和续保鉴定医院结论进行文证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建议收监执行。

2015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对5名不符合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裁定收监执行。

畅通渠道提高执法公信

“我们在乡镇检察室、社区(村委会)、司法所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官信箱,畅通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渠道,对侵犯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潘婧奎介绍。

梧州市检察机关在将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人员时,向本人及其家属、所在社区及矫正小组成员发放“两卡一书”,即《社区矫正检察联系卡》《社区矫正检察官约见卡》《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列明社区矫正检察官名单、联系方式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告知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遇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及时向检察人员反映等。

梧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或群众的来访,认真答复和帮助解决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 “有了社区矫正检察接待日制度,我们了解家属矫正情况更加方便了。”岑溪市新兴社区居民梁浩明说。

在石桥镇乡镇检察室和部分社区(村委会)、司法所,门外都设置了检务公开宣传栏,公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等,这些措施使矫正人员和当地居民能了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执法透明度及公信力。

(李继远 林永雄 钟振国 )

编辑: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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