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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可“随便生”?
计生工作人员释疑:特殊情况夫妻需审批
2016-05-26 12:00   西江都市报   记者 李玉莹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李玉莹)为纪念5.29中国计生协会成立36周年,传播科学婚育观念,5月25日上午,梧州市万秀区计生协会联合万秀区防艾办在一中雕塑小游园开展 “5.29”宣传服务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群众认真讲解全面二孩政策、优生优育知识等信息,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计生宣传手册。其中,围绕全面二孩政策的相关问题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

    记者从活动现场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不少市民认为以后可以“随便生”。据万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监督股工作人员刘巧鸣介绍,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市民才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包括,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家庭可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符合上述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即可。

    那么,有哪些夫妻在生育二孩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呢?刘巧鸣介绍,这也是平时市民咨询较多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共有一下几种情形。其中,关于再婚夫妻的有三种,一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均可以申请。

    其他情形包括,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或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

    据悉,符合以上几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需要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才可生育。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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