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记者 黄海志) 日前,记者从梧州市“美丽梧州”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广西乡村清洁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乡村清洁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就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乡村清洁规范、乡村清洁长效保障机制、乡村清洁资金政策人才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界定,涵盖了保洁员配备、保洁费收取管理、卫生公厕建立和管理、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水源保护等内容,对乱丢垃圾、排放污水不当、露天焚烧秸秆等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一一作出具体处罚标准。
对农村常见的“脏乱差”行为,《条例》规定,可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罚。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袋、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有多次相关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梧州市乡村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梧州市深入实施“美丽梧州”乡村建设等活动,大力破解“垃圾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困局,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大幅改善。该《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推动“美丽梧州”乡村建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提供法治保障,还对今后如何开展乡村清洁提供方向指引和行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