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梧社保局字〔2016〕4号)精神,现将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愿意承担医保服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五)有稳定的医疗服务场所,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在3年以上。 (六)具有与规模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医疗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要求,并能满足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有稳定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占20%以上。 (七)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收费。 (八)能严格执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有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九)药品配备能满足参保人员治疗需要,库存药品《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占85%以上。 (十)已安装、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能满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要求。 (十一)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所在地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十二)按《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评分表》)基本分评估达60分。 (十三)下列医疗机构,不受理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申请: 1.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以来,出现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 2.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差,在申请前一年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医疗机构。 3.各类疗养康复性医疗机构。 4.以性病、整形美容、不孕不育为主要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时限 (一)正常申请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一批:每年4月1日——4月20日; 第二批:每年10月1日——10月20日。 (二)因政策调整,今年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时间调整为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 三、递交资料地点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市本级医疗机构,请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两定机构管理科提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四、所需资料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开展医保医疗服务申请时应递交如下资料: 1.梧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梧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求的附加材料;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按《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评分表》基本分自评达60分的自评评分标准表。 五、注意事项相关申请书、样表等材料请至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梧州市零距离“社保在线”专栏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6029119咨询。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6月29日 点击下载: 附件1:梧州医保定点医院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标准自评表 附件4: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标准自评表 附件5:梧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各类申报项目样表(表1-13) 附件6:梧州市医保定点医院新增业务科室申请表 附件7:定点医院新增医保业务科室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标准自评表(含门诊、住院) 附件8:定点医院新增医保业务科室申报项目样表(表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