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梧社保局字〔2016〕4号)精神,现将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梧州市辖区内符合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愿意承担医保服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和税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零售药店使用面积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平方米以上;店内药品摆放面积占营业面积70%以上;设置有顾客休息区,配备满足医保政策宣传区域;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在3年以上。 (四)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药学人员在岗。 (五)销售药品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70%以上。 (六)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所在地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七)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能满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要求。 (八)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配有医保专管人员。 (九)按《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以下称《定点药店量化评分表》)基本分评估达60分。 二、申请时限 (一)正常申请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一批:每年4月1日——4月20日 第二批:每年10月1日——10月20日 (二)因政策调整,今年第一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时间调整为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 三、递交资料地点 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市本级零售药店,请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两定机构管理科提交医保定点药店申请材料。 四、所需资料 零售药店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开展医保服务申请时应递交如下资料: 1.梧州市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 2.《梧州市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要求的附加材料;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按《定点药店量化评分表》基本分自评达60分的自评评分标准表。 五、注意事项 相关申请书、样表等材料请至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梧州市零距离网“社保在线”专栏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6029119咨询。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6月29日 点击下载: 附件1:梧州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样表) 附件3: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标准自评表 附件4:药店经营项目收入情况表(样表) 附件5:药店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附件6:药店现销售的药品清单(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