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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证明申领时间缩短
原则上助产机构要督促新生儿母亲在孩子出生1个月内办理
2016-07-22 11:44   西江都市报   记者 李玉莹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李玉莹)7月20日,记者从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经过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开始施行。新《管理办法》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时间、条件等方面有所调整。

    据悉,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放的,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落户登记的重要依据。以往,各助产机构是督促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助产机构要督促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发放率。

    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孕妇及其家属应按《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为新生儿取名。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为此,梧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梅提醒家长,原则上助产机构是要督促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家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助产机构也会放宽界限受理。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家长要尽早想好宝宝名字,认真核实信息,尽快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现错误要及时申请换发。

    值得注意的是,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错误,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新生儿父母的换发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未办理落户登记的,须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治区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此外,如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市民不再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梧州市三县一市及龙圩区的市民不需再到市级办理。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签发。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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