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见习记者 曾韵 通讯员 覃炜豪)“选好房了,定金也交了,该交房时房价涨了,开发商却不卖了……”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向市工商部门投诉,称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制定的《楼宇认购书》,在双方违约责任上存在不平等条款。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开发商的《楼宇认购书》里在其中一条违约责任上约定,“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经查,消费者刘先生去年已向开发商支付了选定楼宇房号的定金1万元,且已履行完毕《楼宇认购书》义务。一年后交房日期已至,该房房价也已升值了5万元,此时开发商却表示不能按照前期约定交楼。
按《楼宇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违约不交楼仅返还2万元,其他首付款损失、精神损失等一率不予以赔偿,责任也不予承担。这样算来,开发商即使违约也可赚3万元。执法人员认为,这种情形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平等权益。为此,市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开发商违法并对其作出处理。
市工商部门提醒,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还享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进一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害的权利,如可继续要求开发商交楼或调换房号;若开发商双倍返还的定金不足以支付实际损失,还可要求赔偿弥补损失等。一旦遇到开发商未按预定房号交楼情况,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