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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包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
岑溪一面食店店主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2016-10-23 09:53   西江都市报   庞广蛟

    西江都市报讯 含铝泡打粉制作的面包口感蓬松、卖相好,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早已严禁在面包生产中添加含铝添加剂,但是仍有人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岑溪市某面食店的女店主江某因制作面包时,违规使用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被岑溪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她也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江某在岑溪从事包子、馒头等面食制品的生产销售。去年8月13日,岑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面食店生产的豆沙小笼包、香芋包、芝麻白糖包、馒头等食品进行了抽检。经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抽检的豆沙小笼包中铝含量为523mg/kg、香芋包中铝含量为555mg/kg、芝麻白糖包中铝含量541mg/kg、馒头中铝含量为563mg/kg,抽检的所有产品铝含量严重超标,均属不合格食品。

    原来,江某为了使店内蒸出的面包更蓬松、卖相更好看,在生产时加入了桂林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已禁止使用的以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旧版“甜香泡打粉”。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其经营的面食店制作面食制品的过程中,违法添加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含铝添加剂严禁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的生产。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出台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这意味着,商家制作馒头、面包、蛋糕时,不能再使用含铝泡打粉。 (庞广蛟)

编辑:张超浩 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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