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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权益更有保障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同比增三倍
2016-11-26 11:17   西江都市报   记者 谢韵 通讯员 唐宇婧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唐宇婧)拖欠工资、因工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增速放缓的时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对此,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在应聘工作时要懂得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主要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证据充分得回工资

家住世纪新城的梁女士在2014年3月3日入职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然而,2015年9月21日开始,梁女士就被公司要求停工待岗。此外,该公司还不准时向梁女士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以及2015年5月至8月的提成工资。为此,梁女士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今年5月20日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无独有偶,与梁女士同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邓女士,也于当天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相关申请。

邓女士和梁女士都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表等证据。最终,因证据充分,今年7月18日,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裁决书,裁定该房地产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梁女士等人拖欠的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成维权关键

据悉,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今年截至10月底,该院就受理案件190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2倍。而上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仅仅是其中之一。该案例的申请人能够成功追回拖欠的工资和提成,实现自己的诉求,从中给不少劳动者起到警醒的作用。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必须对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足够重视。若无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想进行工资追讨以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申请,则会对自身维权带来困难。对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促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丢失,有能够证明每月工资情况的工资条、工作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证据,就可以成为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编辑:许愿 梁丹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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