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释放体制机制活力
(八)深化高校与科研院所体制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稳妥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创新编制管理,推动在职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按照中央改革精神探索推进财政拨款与人员编制脱钩,采取综合经费核算办法,采取稳定支持与公平竞争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属高校的支持力度,有力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削减和规范对高校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干预,扩大其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对外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高校校长选聘制,在学校内部推进全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坚持成果导向推动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体系,逐步推进科研院所去行政化。理顺公益类科研院所管理机制,按照人、财、物相统一原则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科研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继续深化转制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采取并入大企业大集团、与高校合作、整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形式,持续激发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对于部分转制类科研院所中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更多地参与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等公益性服务。新设立的科研院所按照员额制和评聘分离、事权分离、投管分离的模式,实行独立核算。试点探索科研院所人员管理弹性机制,科研人员根据自身意愿自由选择使用编制或编外聘用。
(九)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加强科技计划顶层设计,统筹整合自治区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下同)资金,强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预算归口管理职能。完善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管理,建立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新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专家数据库,制定专业机构、评审专家问责制度和信用制度。建立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探索从项目立项评审到验收结题实行全程痕迹管理,公开科研项目立项、验收及资金安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改革优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逐步采取常态制,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付制度,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科研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简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项目大部分直接费用的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可按有关规定使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最高可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其中绩效支出占比不受限制。改进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自主创新类项目设置人员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其中软件开发、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人员费可达到该项目经费的60%。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制度,产品产业技术创新类科研项目采取后补助资助方式为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及其资金分配和成果评价的机制。横向课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研项目结果导向机制,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强化目标管理和后期评价,建立健全科技报告、信息公开、科技信用管理、问责倒查等制度,实现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建立科研项目的尽职免责制度。
(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员、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现金和股权奖励的比例可达70%-99%,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收益分配方案由成果持有单位和相关方协商确定。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向单位提出技术入股申请的,如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明确答复,视为同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2016年底前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
高校、科研院所可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成果转化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建立健全全区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市场平台,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桂举办技术成果专场拍卖会、推介会,支持其入驻我区各类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健全转化工作网络,组建实行自律管理的技术转移中介行业和社会组织,培育覆盖全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
实施专利提质增效工程,调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开发应用投入。完善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重点资助专利转化应用和国际专利申请。建立以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导向的奖励、考核体系,加快健全知识产权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专利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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