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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中院对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曲勇刚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刑13年
2016-12-18 09:14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游雅萍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游雅萍)日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调研员、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曲勇刚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曲勇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梧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曲勇刚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调研员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28万元和港币6万元。

12月15日,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指控被告人曲勇刚的多项犯罪事实。如2004年至2010年期间,曲勇刚利用其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顺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并在这些公司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的现金180万元。2003年至2009年期间,曲勇刚在贵港市某龙房地产公司、贵港市某信房地产公司获取多个地块的过程中,在办理上述地块出让手续、减少地块出让金时,为贵港市某龙房地产公司、贵港市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某龙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某龙(另案处理)先后6次送给曲勇刚现金125万元。2007年至2008年,曲勇刚在某方置业公司办理中央广场项目地块使用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某方置业公司总经理黄某利(另案处理)的港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勇刚在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528万元和港币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曲勇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曲勇刚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曲勇刚表示将提起上诉。

编辑:郑玉华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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