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岑溪市一乡村医生鲁某在接诊时违规为患病小孩输液。次日,该小孩病情出现恶化,但其父程某却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结果小孩在下午不幸死亡。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鲁某及程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5年11月16日下午,程某发现儿子程一有发热、呕吐的症状,便带其儿子到村卫生所医生鲁某家中求诊。鲁某遂当即为患者输液,并开了一些口服药。次日,在程某的要求下,鲁某前往程某家中再次对程一进行诊治,并对患者进行了肌注和输液。输液过程中,鲁某发现患者症状并未得到缓解,遂提醒程某将患者送往上级医院治疗,但程某并没有听从建议。当天下午,程某发现程一病情加重,遂将其急速送往镇卫生院。到达镇卫生院后,医生经检查,认定程一已猝死,原因不明。2016年6月16日,程某及其妻子张某将鲁某及其所在村卫生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24724元。
法院审理查明,鲁某所在卫生所日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全部用药均由镇卫生院按用药范围统一配送。该所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未经静脉用药登记,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而鲁某为程一诊治所用药品为自己所购买。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在行医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本职工作及按照《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规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鲁某明知自己没有静脉用药资格,在对患者程一诊疗过程中仍为患者输液,且所用药液是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推定鲁某所在的卫生所有过错。但因鲁某是在工作时间以外以其自己购进的药品私自出诊为患者治病输液,属其个人行为, 超出了卫生所正常的监管能力范围,不应推定卫生所有过错。最后该院依法推定为鲁某个人的过错,且其过错是严重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程某在其子出现危急情况下没有听从医生劝告及时送医院抢救,对程一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程某夫妇在患者程一死亡后没有及时报警和报告卫生主管部门,便将死者下葬,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另一方面鲁某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相关诊疗记录等病历资料,双方造成本案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程一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174724元。鲁某需承担该金额的一半,另外还需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鲁某赔偿程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02362元。
(李晓锋 李良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