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我根本不认识罗某,怎么可能找他借钱!”近日,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被告石某矢口否认认识原告罗某,更没有向罗某借过钱。但罗某却拿着借条坚称借款是事实。二人到底谁说的是真话?
2016年10月24日,罗某来到岑溪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偿还借款9500元。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罗某提供的地址却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石某。后经法院对外发出公告,石某才来到法院辩称,他根本不认识罗某,更不可能找他借款,罗某的借条很可能是别人冒用自己的名字签的,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2日,案件在大隆法庭开庭审理时,罗某与石某二人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罗某仍坚称石某就是借款人,二人经共同的朋友认识,才会将钱借给石某。开庭结束后,法官当即叫石某自由书写,并将字迹与罗某提交的借条进行了肉眼对比,发现石某字迹明显与借条上的字迹不一致。法官遂对罗某依法释明,若该借条不是石某所书写,实际借款人不是石某,那么其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法官释明举证责任及鉴定的费用承担等问题后,罗某觉得借款金额不大,而鉴定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选择了主动撤诉。
法官提醒:本案的罗某轻信朋友,在不知对方的真实身份情况下把钱借出,在诉讼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被告石某是借款人,如坚持起诉,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务必写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真实姓名,还要详细载明借款的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内容,才能避免产生纠纷。同时法院送达文书是通知当事人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要抵触和有意躲避。如本案石某躲避送达、不出庭应诉,也有可能承担还款责任。 (梁植刚 陈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