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周某,在监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非法收受梧州市、县多个驾校的好处费,降低考试合格标准,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获得驾驶证,被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近日,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22万元。
经查证,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周某在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担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工作期间,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在监考过程中为部分考生弄虚作假,降低考试标准,使该部分考生非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2012年12月28日通过该途径拿到驾驶证的蓝某驾驶机动车时,因不具备相应驾驶技能,违反多项交规驾驶机动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化县“12·28”特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蓝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周某在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担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梧州市、藤县、岑溪市等多家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加班费、加油费等名义给予的钱财合计21.4万元,给参加考试的考生弄虚作假,降低考试标准给予“包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不正当行使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胡淑娴 龙佳文 王世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