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夫妻俩欠债百万元,在欠债期间两人将房屋以比市场价低17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儿子。为此,债权人以两人恶意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2015年,藤县太平镇男子陈某基分三次向陈某芳借款共计90万元。因陈某基未及时还款付息,陈某芳于同年9月24日诉至藤县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基及其妻子宋某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同年8月3日,陈某基、宋某连等4人与陈某达(陈某基的儿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4人共有的位于太平镇某路110号房地产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评估鉴定,上述房产价值392920元,土地价值240540元,合计633460元。
2016年5月9日,陈某芳以陈某基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藤县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
经查明,被告陈某基、宋某连作为债权人的总债权本息超754814元,两人作为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总债务本息超100万元。
法院指出,被告陈某基、宋某连等4人将涉案房地产以22万元价格卖给第三人陈某达,随后陈某达只办理了房产证,并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故涉案房屋的土地仍然属被告陈某基、宋某连等4人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交易实质只是支付了房屋的价值,涉案土地并未处理清楚。买卖双方房产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相差是172920元。因被告陈某基、宋某连与第三人陈某达是特殊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将自己的房产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自己的亲生儿子不同于普通的交易关系,原告陈某芳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陈某达在受让该房产时,明确知道其父母欠有债务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涉案房产,也没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基、宋某连的债权754814元及出卖房屋的价款22万元,总价值达到974814元,与其所负确定的债务数额相差不大,《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没有明显造成对被告陈某基、宋某连的财产不当减少,也未造成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明显差异。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芳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其在上诉期间并未提起上诉。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韦建忠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