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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水压不足就可挖井取水?》追踪
水政监察部门就此事展开调查
若开凿水井损害水质地质,水井所有人需担责
2017-02-15 09:33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邓发浩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邓发浩) 2月13日,本报对立基新苑小区部分居民私自开凿地下井取水的事情进行了报道,引起市民及有关部门关注。2月14日,梧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就此事到场展开调查。执法人员表示,如果查实挖水井行为确实对小区内的水质、地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水井所有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小区内确有多户居民在各自楼房附近打井,并将地下井水通过管道引入室内。在现场,执法人员对私自开凿水井的居民进行了调查了解,不少居民都表示,自己居住的楼房存在水压不足的情况,打井取水只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用水需要,且没有将取得的地下水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梧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简称《条例》)第四条中关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该小区的特殊情况,目前执法人员对小区内私自打井的居民以劝告为主,并要求他们尽快向供水部门反映水压不足的问题,待用水正常后自行拆除水井设备,并对水井进行回填。

    但执法人员也强调,《条例》中提及的“家庭生活少量取水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代表居民可随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楼房附近打井取水,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或自治区一级的人民政府规定,若超过一定限量,地方水政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执法人员还表示,地下水的饮用安全无法保证,水井的开凿可能对周边水域的水质、设备管道运行等造成影响,还有可能影响周边的地质。如果由于开凿水井而造成水质污染、地下管网破裂、地质灾害等问题的,水井所有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所有因挖水井而造成的损失。

    作为立基新苑小区的管理方,广西梧州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位姓彭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小区管理方将协助居民向水务管理部门反映水压不足的情况,同时加强对居民的引导,劝导相关居民放弃挖井取水。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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