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岑溪市的赖某辉入室窃得他人银卡后,委托“小伙伴”帮其取钱。日前,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赖某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并责令其法定代理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90元。
未成年人赖某辉自初中一年级辍学回家后,整日无所事事。2016年10月一天的下午,赖某辉从窗户爬进邻居赖某全的房间,将赖某全放在室内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盗走。在盗得银行卡后,赖某辉指使同村未满14岁的赖某秦,于2016年11月分两次前往镇上的ATM机取款1200元。其后,赖某辉还持卡进行刷卡消费90元。
赖某全回到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之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岑溪市梨木镇的圩日上将有作案嫌疑的赖某辉抓获。被抓获后,赖某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赖某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田广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