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3月2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复核命令,对故意杀人犯王坚彬依法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坚彬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其妻子被害人严某清因此意欲与王坚彬离婚。2015年6月24日,王坚彬不满严某清提出的离婚要求,产生了杀害严某清的念头,遂假意答应和严某清离婚,并约定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当晚,王坚彬购买刀具,准备用于作案。2015年6月25日6时30分许,王坚彬携带刀具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兴路上等候严某清。见到严某清后,双方发生争吵,王坚彬持刀连砍严某清数刀,致严某清左颈动脉、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作案后,王坚彬拿走严某清的手提包并逃离现场。
梧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3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王坚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坚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坚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梧州中院在3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对王坚彬依法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