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梧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原主任潘某某,在向建设单位征收墙改基金的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建设单位缓缴墙改基金,指示工作人员不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计征墙改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787480元。近日,由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证,2010年,梧州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就公司“贵宾楼”项目,向梧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缴纳墙改基金手续。2010年7月20日,该公司以《关于分期缴交墙改基金的承诺》向梧州市墙改办提出,先缴交墙改基金的30%,余下70%在砌体工程完成验收后缴交。
被告人潘某某收到该公司的书面承诺后,无视国家“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的规定,安排梧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经办人按照该项目总建设面积的30%开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
该公司按项目表缴纳了115200元墙改基金后,获得梧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开具的墙体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并以该凭证到梧州市住建委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梧州市墙改办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未收取应收的墙改基金263960元。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某某再次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其他两家公司缓征墙改基金。以上三起事实共造成国家应收未收墙改基金损失达787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墙改基金的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案发后,梧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对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