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女),2011年9月起由广东某建筑公司聘请,在梧州市某房地产项目任施工电梯司机。2014年初公司在项目完工前陆续辞退员工,而此时孙某已怀身孕并告知了公司。2014年3月,公司仍单方决定将孙某辞退,且未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孙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承办该案。在承办律师帮助下,孙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开庭审理,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的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15000元。
孙某对裁决结果和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的帮助表示满意。但不料用人单位为刁难孙某,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广东佛山某法院提起诉讼。孙某此时已临近生产,不便长途跋涉到广东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了孙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梧州市法律中心莫洁如律师和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继续为孙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积极通过电话和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情况。法官建议双方庭外和解。后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用人单位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自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孙某支付赔偿金共1万多元,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孙某免去舟车劳顿和讼累、费时、劳心之苦,早日获取补偿,孙某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孙某孕期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 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周敏 韦金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