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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合同纠纷败诉拒绝搬出
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措施
2017-03-22 16:45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伍超婵

法院聘请的搬运工人在现场搬迁涉事商户的物品。 龙天传 摄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伍超婵) 3月2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和干警来到新兴三路某大型商场,对两起商场和商铺租户之间的租约合同纠纷案件实施强制搬迁行动。

    2013年,新兴三路某大型商场经营方将商场五楼中庭西南临街面区域出租给李某两姐妹,租期8年。李某姐妹签约后,装修铺面,用于经营火锅和小食餐饮。后来,李某两姐妹没有依照合同支付租金和管理费,商场经营方通知对方补缴租金、管理费并将铺面腾出交还。收到通知后,李某姐妹补缴了部分的租金和管理费,但从2015年5月起,李某两姐妹就没有再缴费。而且,李某姐妹认为,该商场经营方当初在招租时对经营场地的描述存在欺诈行为。2015年7月,李某姐妹分别向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商场经营方支付相关赔偿款,包括装修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经营方认为:李某姐妹在签订合同前曾到商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商场的位置、布局,对后期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及评估,之后才与商场经营方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姐妹的起诉理由与拖欠商场方面的租金和管理费没有直接关系。于是,商场经营方提出反诉,要求与李某姐妹解除合同,李某姐妹将房屋腾空交还,并支付欠缴的租金和管理费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随后,长洲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李某姐妹败诉,解除她们与商场经营方的租赁合同,要求她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将租赁的两处场地返还给商场经营方,并支付所欠的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商场经营方向李某姐妹退还履约保证金。李某姐妹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姐妹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与她们沟通,并在商场内张贴执行公告,敦促李某姐妹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如此,李某姐妹依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昨日,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开展强制执行,聘请搬运工人将李某姐妹占用的铺面进行强制搬迁。由于两处场地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且内部餐桌、餐椅、空调、炉具等数量众多,整个搬迁行动将持续一段时间。截至当天20时记者发稿时,相关搬迁行动仍在有序进行当中。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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