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曾韵)近日,小南路一小区居民反映,有业主在单元楼里开餐馆,其噪音、安全等问题让居民烦恼不已。对此,律师认为,业主若将民房改为商用,应事先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不做扰民营业行为,以免产生纠纷。
4月14日中午,记者来到市民所反映的业主家发现,业主利用同一楼层的两间住房开设餐馆,客厅和房间摆放着几张餐桌,几位食客坐在客厅里等待用餐。据了解,今年该餐馆经营后,生意日益火爆,邻近居民的烦恼也接踵而至。“每天中午和晚上经常能听到客人大声喧哗的声音,餐馆还不时走出一些喝醉的客人,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小区治安。”住在该单元楼的居民罗女士表示,曾将问题反映给小区物业,物业多次协调也无济于事。
此外,不少居民质疑该餐馆手续是否齐全。据了解,万秀区食药监局曾派出工作人员到场检查,发现该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等,现场两名从业人员均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现场食品原料检查均未发现异常。
对于住宅楼里开餐馆是否合法,广西顺景事务律师所律师吴承钟指出,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吴承钟补充介绍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一旦违反规定,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他建议,受影响的住户可先与当事业主协商,协商不成再找物业或者居委会出面调解,说服出租住宅业主让餐馆停业。若协商不成,受影响的住户可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