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日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梧州市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女子深夜喊“救命”
2016年4月的某天凌晨3时许,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一边喊“救命”一边跑向位于万秀区某小区的保安处,自称受到了丈夫的家暴而向保安求救,随后保安报警。该女子就是马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周某某。
周某某与马某某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马某某怀疑周某某有外遇,多次对其进行殴打。案发当晚,周某某与朋友们聚会,于晚上10时左右回到家中,发现手机中有丈夫的多个未接电话。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回到家中后,质问周某某“和谁一起去了哪里”,并对其进行殴打,用被子捂着周某某头部,后又抓住其头部撞向床头,掐其脖子。
凌晨3时许,周某某趁马某某上厕所,穿着睡衣逃出家门,随后便出现了前文描述的一幕。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全身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施暴者曾有家暴史
经查实,马某某是梧州市某中学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因殴打学生被学生家长投诉。马某某与前任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无端猜疑妻子而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周某某与马某某结婚后,被马某某殴打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可见马某某有暴力倾向,并有家暴史。
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后,认真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因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拒不认罪,该院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案件,从多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补证。
检察人员还主动走访梧州市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就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办案人员固定、完善了本案的证据链条,并于2017年1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零口供”仍被定罪
2017年2月,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市妇女联合会派人旁听了庭审的整个过程。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全程否认自己的罪行,不配合法庭调查、无视法庭纪律,时而拒不出声,时而答非所问。出庭公诉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大量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
4月10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该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法院最后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案时主观动机明确,作案后拒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 法官寄语
家本应是温暖的避风港,而不是实施暴力的场所。
每个公民都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应学会换位思考,用宽容的心态化解矛盾,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
家暴也绝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公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或其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过多的隐忍和退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最终导致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龙佳文 莫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