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赵梦恩)去年5月18日,一名老年男子在梧州市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当街泼硫酸,导致多名行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4月21日上午,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5·18”泼硫酸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4月21日,万秀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图片由通讯员赵梦恩提供)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万秀区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处,用事先准备的铁桶装着的硫酸泼向正在过马路的人群,致使被害人江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冼某某等10人被硫酸不同程度烧伤。其中,江某某的面部软组织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右眼眼睑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钟某某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颈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黎某某、黄某某、冼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随后,张某某沿南环路人行道向桂江一桥方向行走,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沿途伤害过往行人,致使被害人叶某某、曾某某、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叶某某、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当张某某步行至万秀区九坊路78号对面人行道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缴获张某某作案的刀具一把、塑胶手套一对、铁桶一只及铁桶内残留的硫酸。
另查明,张某某的表现符合抑郁症(发病期)的临床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张某某作案系有准备的,作案时无辨认能力障碍,但由于受病态情绪影响,而使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万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某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