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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律师服务费 赢了官司又被告
两名男子被判支付6万元律师费及利息
2017-04-26 17:10   西江都市报   韦建忠 祝裕旺

    西江都市报讯 两名男子因工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雇请律师为他们打赢了官司,并顺利拿到了50多万元工程款。结果,他们却以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为由拒不支付。广西一家律师事务所只好诉诸法院。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胜诉后拒付律师服务费

    2014年10月,男子黄某、陈某才与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勇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因多次协商未能妥善解决,黄某、陈某才雇请律师为他们打官司。同月23日,黄某、陈某才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范围为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律师服务费为固定收费6万元。

    案件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律师事务所又代理了黄某、陈某才提交案件申请执行手续。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黄某、陈某才领取到了50多万元执行款。

    被告质疑律师收费过高

    黄某、陈某才赢了官司并顺利拿到执行款,但两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6万元律师费。原告律师事务所对此很无奈,于2017年1月向藤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黄某情绪激动,其承认原告帮他们打赢了官司,但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其不能接受。而被告陈某才认为,双方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时,口头协议诉讼标的额为75万元,可最后原告却以150万元的标的额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标的额是60多万元,可到二审却“缩”至50多万元。原告并未完成其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所得到的诉讼标的也没有达到被告的要求。为此,陈某才认为,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其不同意支付。

    法院:代理费未超标准上限

    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是否过高?两名被告人能否以律师费过高为由而拒付律师费用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接受两名被告人的委托为其代理案件,有双方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相关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故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有权要求两名被告人支付律师费6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两名被告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至于两名被告人主张原告没有完成诉讼代理义务,法院表示,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由原告代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存在胜诉与败诉的风险,对此,原告亦明确告知了被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指导价,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按照收费标准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可以按件收费,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3%。现原告为两名被告代理了一、二审两个审级的案件,并代理被告办理执行申请手续。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6万元支付代理费没有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上限。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黄某、陈某才在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及利息。

    (韦建忠 祝裕旺)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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