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4月2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抢劫犯韦善武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善武租住在梧州市某出租屋四楼,因赌博欠债而经济拮据,发现住在其楼下的被害人刘某兰(殁年30岁)一人独居,遂萌生对刘某兰实施抢劫的歹念。2015年1月27日11时许,韦善武以聊天为由骗入刘某兰屋内,用暴力手段将刘某兰捆绑控制在床上。韦善武从刘某兰的背包内劫取了210元现金、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并逼迫刘某兰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持卡到附近银行ATM机取出银行卡里的300元现金。返回刘某兰住处后,韦善武胁迫刘某兰打电话向亲属索要钱款,并要求将钱款汇入被其控制的刘某兰银行卡内。17时许,韦善武再次到银行ATM机取出刘某兰亲属转账的现金1000元后,将刘某兰的手机变卖,得款50元。21时许,因害怕罪行败露,韦善武遂起杀人灭口之念,用残忍手段杀害刘某兰后离开现场。同年3月1日韦善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善武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入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善武实施抢劫犯罪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又杀人灭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善武虽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但是,被告人为一己之贪念入户抢劫,实施抢劫后为湮灭罪证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韦善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韦善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善武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准故意杀人犯韦善武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