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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每人每年可获万元补助
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2017-05-03 09:26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黄颖盈 通讯员 谭建幸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颖盈 通讯员 谭建幸)近日,网友“李济迪”在梧州零距离网络问政平台发帖称,他的单身兄长今年62岁,大约10年前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想要询问关于“失独”家庭补助的相关情况。记者从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梧州市持续做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均享有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的特别扶助。目前,该项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年10320元。

    从2008年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户籍在广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由本人提供证明资料,并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等程序进行确认,即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最后符合特别扶助的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表被录入到国家PADIS信息系统。

    据悉,2017年度梧州市有917人可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该项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分1-2次进行发放,目前的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年10320元。

    针对网友“李济迪”所反映的情况,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提醒,“李济迪”网友的兄长应在2018年1月15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报申报表。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扶助政策体系,《方案》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有再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有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为5万元。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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