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6日讯(记者 冼妍杏)禁止以各种不正当方式诱导或强制老年人消费、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办法》除了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还明确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等。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据介绍,《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对“坑老”行为"零容忍"
长期以来,由于自身防范意识和辨别意识不强,老年人一直是诈骗分子重点侵害对象,欺骗、胁迫老年人消费,对老年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对此,2014年国家公安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了《中国老年人防诈骗指南》,指导老年人如何有效防止受欺诈行为。
为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是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二是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金融监管、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三是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及时查处。
独生子女可享每年15天带薪护理假
我国从1980年开始制定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独生子女家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四个父母,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421”家庭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严峻。
为减轻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照护压力,《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除此之外,《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医养结合促发展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2016年,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 号),结合广西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医养结合工作的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南宁、贺州市列入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
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办法》将医养结合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例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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