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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须到划定区域定点经营
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2017-06-03 11:38   梧州日报   记者 曾韵

    梧州日报讯(记者 曾韵)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办理时限,划定区域定点经营,并明确监管部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规定,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者,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即可,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登记证。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无论是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还是申领食品摊贩备案卡,食药监管部门均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三小”流动性大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生产加工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引导和支持“三小”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

    下月起,市食药监局将联合工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依据该《条例》对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内的“三小”食品经营生产活动进行监管。目前,市食药监部门正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并对本市三城区范围内的“三小”进行摸底调查。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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