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审核,下列药店符合《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梧社保局字〔2016〕4号)所规定的定点药店条件,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药店的定点条件有异议的,请在2017年6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两定医疗机构管理科反映。
一、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环药房、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十六分店;
二、广西梧州市一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梧州广宇店。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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