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梁植刚) 岑溪某中学总务处原副主任谢某在负责学校饭堂食材采购工作时,先后多次从供应商李某处收受回扣款共14.1万元。日前,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谢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记者从岑溪人民法院了解到,谢某原是岑溪某中学的一名数学老师。2009年10月29日,他被聘任为该中学的总务处副主任。2013年9月,他开始负责该中学饭堂的日常管理及食材采购等工作。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季至2016年春季共5个学期期间,岑溪市某中学饭堂共向供应商李某采购蔬菜、瓜豆等食材共2884507.3元。负责该食堂日常管理及食材采购的谢某,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回扣款共14.1万元,并将所得全部款项用于其家庭及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谢某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事实,并将6万元作为赃款暂退至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通过亲属将8.1万元赃款退至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共14.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谢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对谢某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