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环 李晓锋 文
案例一
被执行人逃避赔偿 法官蹲点抓“老赖”
2012年,徐某与黄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2015年4月24日,徐某向黄某索要租赁房屋押金,黄某以徐某没有缴清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黄某将徐某打伤昏迷在地,致使徐某入院治疗。
2016年1月,徐某将黄某诉至法院,同年9月,万秀区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4月8日,徐某向万秀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公告,但黄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万秀区执行局决定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在申请人做好蹲点工作且确定了黄某的行踪及作息规律后,6月28日上午9时,执行法官和干警赶往黄某的住处附近隐蔽蹲守。
“你好,请问黄某在家吗?”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母亲通话后,得知黄某在家,于是在其住所附近耐心蹲守。约半个小时后,黄某的母亲外出返回家中,执行法官立即跟随其进入屋内,说明来意后果断将被执行人黄某带回了法院。
在调解室,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黄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但黄某只向法院申报了个人财产,仍拒绝履行支付赔偿款。鉴于黄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对黄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迫于惩戒压力,6月29日,被执行人黄某的家属主动来到法院先行支付了6000元执行款,并表示愿意对余款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
案例二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2015年4月,梧州某装饰公司雇请唐某从事室内外装修工程。唐某在从事板房拆卸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导致脊椎骨折受伤致残,先后住院花去各项经济损伤2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装饰公司仅向唐某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万秀区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支付原告唐某赔偿金2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意先行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赔偿款。但被执行人仅在2017年春节期间支付了1000元的执行款。
6月28日,万秀区法院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再次向其讲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李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最终,万秀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将李某押送至梧州市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