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李晚昌)市民通过电子支付套餐费用,在消费时由于忘记带卡券而被商家要求支付押金,最后该市民发现这个卡券真的找不到后,商家要求该市民为这份套餐再次付费。近日,李先生就遇到这样一起消费纠纷,并向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市消委会)求助。
今年5月初,市民李先生通过微信中的梧州嘟嘟微生活平台,订购了中山路某餐饮店的专属定制生日派对套餐两份,每份套餐价为68元。随后,李先生通过微信平台支付了136元。
在5月29日晚,李先生在该餐饮店消费晚餐和第一份生日派对套餐时,店员要求李先生出示其已支付了的专属定制生日派对套餐的付款证明信息,还拿出两张卡券,对李先生的两份套餐进行编号登记,随后确认了李先生当晚已消费一份套餐。李先生与店员口头约定,他将于6月10日到店使用第二份套餐。
6月10日,李先生如约到店内消费。可是,就在李先生吃完这份套餐,店员要求李先生出示登记有第二份套餐编号的卡券时,李先生才发现自己身上没带这张卡券。此时,该餐饮店的经理要求李先生先付200元作为消费该套餐的押金,李先生没有同意。
“我已经支付过套餐的费用了,不能因为我忘了带相关卡券,就让我再支付一遍。”由于当天与商家协商的时间较晚,李先生做了妥协,同意支付150元作为6月10日消费的套餐的押金,待日后找到卡券凭证后,才到店换回150元押金。
回家后,李先生怎么也找不到第二份套餐的卡券。李先生认为,自己确实已经支付过第二份套餐的费用,虽然卡券找不到了,但该餐饮店不能因为卡券不见了,就无视套餐费用已支付这个事实。
为此,李先生将该情况反映到市消委会。经过市消委会协调,该餐饮店答应退还150元押金给李先生,但同时也与李先生约定,若日后该套餐卡券出现被他人冒用的情况,由李先生负责向冒用卡券者追讨费用。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相关消费记录多为电子账单形式,为此,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建议市民在进行电子消费时,也要妥善索取消费凭据和保存各种消费证据,如账单、发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