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罗豪 庾兰艳)7月14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抢劫犯,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犯梁志桐执行死刑。
跨省持枪运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梁志桐伙同伍玉梅、周善行(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粤B牌照的白色小汽车从广东东莞市长安镇出发,携带一批毒品到梧州市贩卖。23日3时许,三人到达梧州市新兴二路某小区,以3.5万元的价格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华培(另案被告人,已判刑)。之后,梁志桐、伍玉梅、周善行驾车前往岑溪市贩卖毒品。同日4时许,三人驶至岑溪市岑城镇古塘高速路出口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00.19克、氯胺酮375.41克,仿“六四”式手枪2支,以及手机、现金、笔记本、电子秤、银行卡等物。
2014年7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梁志桐停放于东莞市长安镇上沙停车场的一辆粤A牌照的小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85克、氯胺酮1.96克、仿“六四”式手枪2支、电子秤1台等物。同日,公安人员在伍玉梅租住的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出租房中,查获梁志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1.36克。
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下午,陈应春(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约被害人黄某辉(时年31岁)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商场后三合居的唐某容住处玩。当日19时许,黄某辉到达该处后,陈应春立即打电话叫被告人梁志桐来教训黄某辉。
梁志桐和黎倍球(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另外一名男子赶到后,陈应春以黄某辉与其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为由,持枪胁迫黄某辉坐上一辆商务车。黄某辉不愿意上车,梁志桐便拿一把砍刀砍了黄某辉背部一刀,将黄某辉强行带上车。
梁志桐等人劫取黄某辉内装5万元的皮包后,驾车将黄某辉带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一宾馆内,再次对黄某辉进行殴打,致黄某辉轻伤。之后,梁志桐等人驾车带黄某辉到柜员机取款,黄某辉取款3万元交给梁志桐等人后才得以离开。
最高法核准对梁志桐执行死刑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志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18.4克,氯胺酮377.37克,并伙同被告人伍玉梅、周善行运输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00.19克,氯胺酮375.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梁志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4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梁志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梁志桐以上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梁志桐纠集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梁志桐提供作案工具枪支,并持刀直接致伤被害人,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志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将1万元毒资追回,有具体悔罪表现,但其携带枪支贩卖、运输毒品,积极参与持枪抢劫作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梁志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对梁志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玉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善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梁志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许,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梁志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抢劫犯,非法持有毒品犯梁志桐死刑。
昨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梁志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