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3号)要求,我市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起我市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2018年度参保缴费时间 (一)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再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新生儿除外)。 (三)中断缴费及逾期缴费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