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实习生 梁远腾 通讯员 韦金雨)日前,梧州市长洲镇居民王某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如愿地追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8月4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王某向援助律师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2017年5月底,王某的邻居朱某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王某在梧州市乙公司工作时,因中风住院,现在行动不便不能工作。乙公司口头将其辞退,并拖欠两个月工资未支付。王某是家庭经济支柱,朱某希望帮其咨询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宜。
随后,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了解,王某是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居民,现年58岁。2016年1月1日,王某受聘于梧州市甲公司,甲公司派王某到丙公司值班,每月工资约1500元。今年1月,甲公司告诉王某,从1月11日起王某仍旧在丙公司值班,工资不变,但是改由乙公司聘用。今年1月11日下午,王某因中风住院,乙公司在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口头将其辞退。王某的家人多次联系乙公司协商补偿金和工资问题,均无果。
今年6月1日,考虑到王某因行动不便而无法了解详细情况及签署委托协议等情况,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景泰一起上门,为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并在王某家为其办妥了向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谢景泰在调查取证、仔细分析案情后发现,由于甲公司无故将王某辞退尚不够一年,因此,王某不仅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追偿,而且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今年6月13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谢景泰再次上门,为王某办理其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最终,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努力下,王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给王某1480元;丙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现金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