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现将我区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二、申请时限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钢铁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在2018年底前,向有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水泥工业的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钢铁工业的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冷轧和所有独立热轧排污单位由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程序 钢铁、水泥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