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9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环保部门网站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774-6025111。 二、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通过验收的,则停产整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