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因采砂权益发生分歧,藤县一团伙持械拦路,打伤7人,损毁车辆、手机等财物价值19多万元。最终,该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富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十一月不等,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豪有期徒刑三年。
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富与某沙场(张某火与他人设立)对藤县金鸡镇某村对出北流河河段内的采砂权益发生分歧。2016年11月15日上午,李某富允许的两艘采砂船在该河段采砂时被张某火雇请的员工制止。李某富得知情况后,便于当日中午纠集被告人梁某文、黄某志等数十人持铁管等械具,分乘数辆小车去到藤县金鸡镇某村村委附近的三岔路口处,用车辆拦住道路,企图拦截张某火方的人员和车辆滋事。
当日l4时许,被害人莫某昌驾驶的福特牌越野车搭乘被害人黎某清等6人(均为张某火沙场的员工)途经上述地点时,被李某富纠集的人员截停,随后李某富等人对越野车进行打砸,并将车上人员殴打致伤。路过的被害人梁某勇因被怀疑是张某火方的人,也被李某富等人殴打致伤。李某富等人又勒令被害人交出手机,将被害人交出的手机放在地上砸烂,后李某富指挥其纠集的人员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莫某昌、吴某全等6人轻微伤,黎某清轻伤二级;被损毁的越野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193737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豪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经改装的射钉枪,侦查人员随后将该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弹两盒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梁某文等10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6人轻微伤,1人轻伤二级,任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19373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梁永豪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富等10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祝裕旺 张焕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