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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2017-11-03 16:32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熊琳)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法院判决其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郎永淳聚餐饮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与正常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宋某发生剐蹭事故。后宋某报警,郎永淳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归案。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郎永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郎永淳赔偿宋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宋某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郎永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郎永淳及其辩护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永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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