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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
2017-11-14 09:48      

一、工伤保险


1. 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 目前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必须执行。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


一、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化解风险。如果企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诸多费用。如果按我市最低工伤级别十级进行赔偿,企业也要赔偿伤残职工几万元以上,一旦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往往需支付巨额赔偿金,有的企业会感到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停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论企业发生何种工伤事故,其所需大部分费用都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因工伤而引起的经济负担。


二、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广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伤亡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柳某63岁,2013年6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7月起被某镇政府聘用为保洁员,2015年12月13日凌晨柳某从家中出发,4时41分在去单位路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本案涉及被侵害主体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确认工伤的前提为被侵害主体应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样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柳某在重新参加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应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社部门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但如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5.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费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的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6. 建筑业等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像建筑企业这类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因为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7.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明,用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退还,并且会按照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流程


简要办事提示: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9. 工伤职工维权方式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某市A物业清洁公司受B公司委托承担梧州南站动车折返(整备)公务,A公司指定韦某代为管理事务,韦某安排林某从2014年7月起到2014年12月在梧州南站从事高铁列车保洁工作,公司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及缴纳保险费,林某2014年8月16日上午进入梧州南站停站动车车厢进行保洁作业,10时50分在工作中发生昏倒,立即送医院抢救,11时15分经医院确认因急性心肌梗死原因死亡,2014年11月18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确认A公司与林某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最终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的工伤责任和后果。

  

一、经调查,A公司为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且安排林某从事保洁工作并支付酬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A公司与林某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也成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由于A公司未为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林某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全部由A公司承担。


11. 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伤认定


12.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情:梧州市某公司职工邓某2016年1月1日上午打卡下班,1月2日凌晨5时10分,邓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公路护栏死亡, 1月25日市交警支队对此事故认定为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位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本案涉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本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进行理解,一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二是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邓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是下班后第二天,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邓某饮酒后驾车且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邓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13. 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病晕倒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情:某市某物业管理公司长洲分公司员工程某2015年2月5日10时30分左右,在该公司蒸菜间工作时,突然晕倒在地,同事发现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2015年2月5日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脑梗塞及高血压病。单位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经调查,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晕倒,但经医院诊断没有任何外伤,也没有发现程某发生了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必需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由于程某的晕倒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不符合该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程某因病晕倒后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五: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案情:某市食品公司员工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凌晨3时至6时从事生猪屠宰和环境清洁工作,工作中偶感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单位门外洗车场私自承接洗车业务,洗车费归其个人所有。上午10时,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回单位宿舍休息,11时被发现呼叫无反应,经120急救车抢救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家属申请工伤,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后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维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解析:本案涉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是否视同工伤的问题。突发疾病的情形是由疾病引起,而不是工作伤害引起,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很大区别,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判定,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张某是在下班回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14.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5.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16.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7. 工伤认定申请部门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18.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9.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 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限


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且在其受理的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1.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要求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22.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3.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处理方式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


24.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25.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6.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7.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部门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28.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9.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0.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处理方式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1.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30日。


四、工伤保险待遇


32. 工伤后就医费用报销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3. 医疗期间享受待遇


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待遇如下:

    

34. 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的一次性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35. 劳动能力鉴定后定期获得的长期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36.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及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7.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8.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9.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0.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1. 企业破产后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42. 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43.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工伤预防


45. 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伤害还包括由于短期或较长时间范围内因工作环境罹患职业病。      

    

46. 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经济、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隐患,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工伤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零工伤”“零伤害”的最终目标。


47. 工伤预防的目标


工伤预防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预防可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有效防治职业伤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现有事故中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因此,工伤预防是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之一。


(2)减少财力物力支出。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等经济支出,使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入有效的良性循环。


(3)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工伤预防工作尤其需要有“红线意识”,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安全健康,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能从源头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家庭幸福。


48. 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意的工伤预防事项


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签:


(1)“生死合同”。在有危险性因素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伤亡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2)“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3)“霸王合同”。这类合同只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职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4)“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职工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来约束职工。


49. 职工有在工伤预防的法定权利


职工工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依法享有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从事特种作业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有权获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


50. 职工有在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享有法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和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等;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非紧急情况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5)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后,可以工作的,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51. 从业人员应杜绝“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只管干活挣钱”的想法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又是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当前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我国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把工伤预防定为工伤保险三大任务之一,从而逐步改变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模式。因此,那种“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只管干活挣钱”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工伤赔偿是发生职业伤害后的救助措施,不能挽回失去的生命和复原残疾的身体。从业人员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只有做好工伤的预防,才能保障自身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才是从业人员的最大利益。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永远共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2. 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避免出现的不安全心理

  

根据大量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导致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最常见的不安全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我表现心理——“虽然我进厂时间短,但我年轻、聪明,干这活儿不在话下……”

  

(2)经验心理——“多少年一直是这样干的,干了多少遍了,能有什么问题……”

  

(3)侥幸心理——“完全照操作规程做太麻烦了,变通一下也不一定会出事吧……”

  

(4)从众心理——“他们都没戴安全帽,我也不戴了……”

  

(5)逆反心理——“凭什么听班长的呀,今儿我就这么干,我就不信会出事……”

  

(6)反常心理——“早上孩子肚子疼,自已去了医院,也不知道是什么病,真担心……”


53.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单位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相应的处罚。

  

六、职业病预防

  

54. 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具体可查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55. 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一、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一)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铅、锰、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触或在这些毒物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多种职业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2)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滑石粉尘、铅粉尘、木质粉尘、骨质粉尘、合成纤维粉尘。长期在这类生产性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各种尘肺,如石棉肺、煤肺、金属肺等。

  

(二)物理因素

  

1)异常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场所的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在高温和强烈热辐射条件下作业,可能引发热射病、热痉挛、日射病等。

  

2)异常气压。主要包括高气压和低气压。潜水作业在高压下进行,可能引发减压病;高山和航空作业,可能引发高山病或航空病。

  

3)噪声和振动。强烈的噪声作业于听觉器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等疾病;长期在强烈振动环境中作业,会引起振动病。

  

4)辐射线。辐射线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无线电波,可能引发放射性疾病。

  

(三)生物因素

  

随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毒茵等。

  

二、工作组织中的有害因素

  

(一)工作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如不合理的作息制度等。

  

(二)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三)工作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或任务与劳动者生理状况或体力不相适应。

  

(四)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五)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二)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三)工作过程不合理或管理不当所致环境污染。

  

56.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及预防

  

一、生产性毒物的产生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可能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生产中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废弃物等,都可能是生产性毒物的来源。

  

二、生产性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一)毒物对人体危害的范围

  

生产性毒物可经皮肤、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损害几乎所有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导致多种疾病甚至造成急性中毒死亡,而且有些可产生遗传后果。

  

1)神经系统:慢性中毒早期常见神经衰弱综合和精神症状,一般为功能性改变,脱脑接触后可逐渐恢复;铅、锰中毒可损伤运动神经、感觉神经,引起周围神经炎;震颤常见于锰中毒后遗症或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重症中毒时可引发脑水肿。

  

2)呼吸系统:一次吸入某些气体可引起窒息,长期吸入刺激性气体能引起生呼吸道炎症,可出现鼻炎、咽炎、气管炎等上呼吸道炎症。吸入大量刺激性气体可引起严重的呼吸道病变,如化学性肺水肿和肺炎。

  

3)血液系统:根据不同的毒物作用,常表现为贫血、出血、溶血、高铁血红蛋白以及白血病等。铅可引起低血色素贫血;苯及三硝基甲苯等毒物可抑制骨髓的造血功能,表现为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可发展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可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组织缺氧。

  

4)消化系统:汞盐、砷等毒物经口进入人体时,可出现腹痛、恶心、呕吐与出血性肠胃炎;铅及铊中毒时,可出现剧烈、持续性的腹绞痛,并有口腔溃疡、牙龈肿胀、牙齿松动等症状;长期吸入酸雾,可导致牙釉质破坏、脱落,称为酸蚀症;吸入大量氟气,牙齿上将会出现棕色斑点,牙质脆弱,称为氟斑牙;许多损害肝脏的毒物,如四氧化碳、溴苯、三硝基甲苯等,可引起急性或慢性肝病。

  

5)泌尿系统:汞、铀、砷化氢、乙二醇等可引起中毒性肾病,如急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征和肾小管综合征等。

  

6)其他:许多化学物质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毛囊炎;接触铬、铍的工人、皮肤易发生溃疡;如长期接触焦油、沥青、 砷等可引起皮肤黑变病,并可诱发皮肤癌;酸、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可引起刺激性眼炎,严重者可引起化学性灼伤;溴甲烷、有机汞、甲醇等中毒,可导致视神经萎缩,以致失明;有些工业毒物还可诱发白内障。

  

(二)职业中毒的类型

  

职业中毒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按接触毒物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和发病缓急的不同,职业中毒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3种类型。

  

(三)常见的职业中毒

  

常见的职业中毒包括:

  

1)一氧化中毒。熔炼金属过程中,可发生一氧化中毒。

  

2)苯中毒。喷涂所使用的油漆中含有苯,如果通风不良或无吸尘吸毒装置,容易造成苯中毒。

  

三、预防措施

  

(一)消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灭有毒物质,用无毒物或低毒物代替有毒原料,改革能产生有害因毒的工艺过程,改造技术设备,实现生产的密闭化、连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使作业人员脱离或减少直接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

  

(二)密闭、隔离有害物质污染源,控制有害物质逸散。对逸散到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散。

  

(三)加强个人防护。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作业,应使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四)提高机体抗御力。对于在有害物质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待遇,并且作业人员应加强营养和锻炼。

  

(五)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使之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六)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七)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57.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预防

  

粉尘是长时间漂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称为生产性粉尘。

  

一、生产性粉尘的产生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作业很多,主要有型砂调制、制型、铸件打箱和清理作业,机加工的打磨作业,焊接作业,煤传输和加热作业等。

  

二、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因吸入粉尘,使肺内粉尘的积累逐渐增多,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尘肺是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最主要的危害之一,长期吸入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可引发矽肺,长期吸入金属性粉尘,如锰尘等,可引发锰肺等各种金属肺;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还可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以及皮肤黏膜损害、皮疹、皮炎、结膜炎。吸入有害物质粉尘还可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中毒,例如,焊接作业长期吸入锰尘,可引发锰中毒,铅熔炼作业人员易引发铅中毒等。

  

此外,对生产、环境和经济效益也产生较大的危害和影响。

  

三、防尘措施

  

(一)工艺改革。以低粉尘、无粉尘物料代替高粉尘的物料,以不产尘设备、低产尘设备代替高产尘设备,是减少或消除粉尘污染的根本措施。

  

(二)密闭尘源。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或者将敞口设备改成密闭设备,这是防尘和减少粉尘外逸,减少作业场所空气污染的重要措施。

  

(三)通风排尘。设备无法密闭或密闭后仍有粉尘外逸时,要采取通风的方法,将产尘点的含尘气体直接抽走,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个人防护措施。在粉尘无法控制或在高浓度粉尘环境中作业时,必须合理、正确使用防尘口罩、防尘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五)卫生保健措施。定期对接尘人员进行体检,对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发放保健津贴,有作业禁忌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六)维护检查。加强对在用的各种除尘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良好、高效运行。

  

58. 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及预防

  

在生产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噪声对人体也会产生危害,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受到生产性噪声的侵害。因此,掌握一些噪声的知识有利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一、生产性噪声的分类和危害

  

(一)噪声的分类

  

1)空气动力性噪声,如各种风机噪声、燃气轮机噪声、高压排气锅炉放空时产生的噪声。

  

2)机械性噪声,如织布机噪声、球磨机噪声、剪板机噪声、机床噪声等。

  

3)电磁性噪声,如发电机噪声、变压器噪声等。

  

(二)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1)损害听觉。短时间暴露在噪声中,可引起以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听觉疲劳。长期在高强度噪声环境中作业,可引起永久性耳聋。

  

2)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接触高声级噪声,除会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导致某些机器、设备、仪表的损坏或精度下降;在某些场所,强烈的噪声可掩盖警告声吶,引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三)产生噪声的主要场所

  

铸造车间、锻造车间、打磨车间、冲压车间等,这些车间的噪声一般都比较高,超过了85分贝。

  

二、预防噪声危害的措施

  

(一)消声。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根本措施。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以低声或无声设备或工艺代替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使噪声源远离工人作业区和居民区,均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手段。

  

(二)控制噪声的传播。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吸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常用的吸声装置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常用的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合理规划厂区、厂房,在有强烈噪声的生产作业场所周围,应设置良好的绿化防护带,车间墙壁、顶面、地面等应设吸声材料。

  

(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合理使用耳塞。根据耳道大小选择合适的耳塞,可使噪声声级降低30~40分贝,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更好。

  

(四)卫生保健措施。接触噪声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以听力检查为重点,对于已出现听力下降者,应加以治疗和观察,重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有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官性疾病者,不得参加需接触强烈噪声的工作。

  

59. 振动作业的危害及预防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将其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有些工种所受的振动以局部振动为主,有些工种所受的振动以全身振动为主,有些工种作业则同时受两种振动的作用。局部振动是生产中最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振动。

  

一、生产性振动源及其危害

  

(一)生产性振动源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运转、撞击或运输工具行驶等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生产过程中经常接触的振动源有:①捶打工具,如锻造机、冲压机、空气锤等。②电动工具,如电钻、冲击钻、砂轮、电锤等。

  

(二)生产性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1)局部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①神经系统。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等。

  

②心血管系统。出现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

  

③肌肉系统。出现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症状。

  

④骨组织。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⑤听觉器官。表现为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

  

2)全身振动对人体的危害,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等病症,还常引起脸色苍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臂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病症。

  

二、防止振动危害的措施

  

1)改革工艺,用液压机、焊接和高分子粘连工艺代替铆接工艺,用液压机代替锻压机等,可以大大减少振动的发生源。

  

2)改革工作制度,专人专机,合理使用减振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每日接触振动的时间。

  

(二)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

  

1)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外传。

  

2)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果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小振动的传递距离;给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座椅加泡沫垫等。以减弱运行中由各种振源传来的振动。

  

3)利用尼龙机件代替金属机件,可降低机器的振动。

  

4)及时检修机器,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而引起的振动。消除机器运行中的空气流和涡等也可减小振动。

  

60. 高温作业的危害及预防

  

工作地点气温在30℃以上、相对温度为80%以上的作业,或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夏季室外通风设计气温2℃以上且伴有强烈热辐射的作业,均属于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一、高温作业及对人体的危害

  

(一)高温源

  

在机械制造行业的某些生产工艺中,由于需要提供热源才能生产,因此产生了高温作业。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有铸造车间、锻造车间、热处理车间。

  

(二)高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

  

1)对循环系统的影响。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易使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负担增加。

  

2)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并可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大量出汗和氯化物的丧失也可使胃液酸度降低,易造成消化不良;此外,高温可使小肠的运动减慢,形成其他胃肠道疾病。

  

3)对泌尿系统的影响。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从而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4)神经系统。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反应速度及注意力均会降低。

  

二、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教育

  

教育员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

  

(二)规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高温下作业应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可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远离热源,并应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在休息室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

  

(三)改革工艺过程

  

合理设计或改革生产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仪表控制,消除高温和热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四)隔热

  

以水隔热效果最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辐射热。利用石棉、玻璃纤维等导热系数小的材料包敷热源也有较好的隔热效果。

  

(五)通风

  

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方式,交换车间内外的空气。

  

(六)供给含盐饮料

  

在高温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饮用足量合乎卫生要求的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的水分和盐分。

  

(七)发放保健食品

  

高温环境下作业,能量消耗增加,应相应地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个人防护

  

高温作业的工作服应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应按不同作业需要,及时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罩、隔热靴等。

  

(九)医疗预防

  

高温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患有心血管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所肿、肝闰、肾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61. 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预防

  

一、电磁辐射的分类

  

电磁辐射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向四周传播,具有波的一般特征。电磁辐射的波谱很宽,按其生物学作用的不同,分为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

  

(一)非电离辐射

  

包括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和射频辐射。

  

(二)电脑辐射

  

包括X射线、γ射线等。波长越短,频率越高,辐射的能量越大,生物学作业越强。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一)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一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往往可恢复,但在大强度长期辐射作业下,对心血管系统的症候持续时间较长,并有进行性倾向。微波作业对健康的影响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2)红外线。红外线能引发白内障,灼伤视网膜。其影响在电气焊、熔吹玻璃、炼钢等作业工人中多有发生。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温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疱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皮肤对紫外线的感受性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除机体本身因素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会使敏感性增加。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4)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被机体吸收的激光能量转变成热能,在极短时间内(几毫秒)使机体组织局部温度升得很高(200~1000℃)。机体组织内的水分受热时骤然汽化,局部压力剧增,使细胞和组织受冲击波作用,发生机械性损伤。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或眼前出现固定黑影,甚至视觉丧失。

  

(二)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又称放射线,是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的总称。人体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会引起急性放射病。长时间受超剂量照射将引起全身性疾病,出现头昏、乏力、食欲消退、脱发等神经衰弱症候群。受大剂量照射,不仅当时机体产生病变,而且照射停止后还会产生远期效应或遗传效应,如诱发癌症、后代患小儿痴呆症等。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11种。

  

三、电磁辐射的防护

  

(一)非电离辐射的防护

  

1)对高频电磁场的防护,可以用铝、铜、铁等金属屏蔽材料来包围场源以吸收或反射场能。

  

2)对微波的防护,通常是敷设微波吸收器。同时,根据微波发射具有方向性的特点,作业人员的工作位置应尽量避开辐射流的正前方。

  

3)对激光的防护,应将激光束的防光罩与光束制动阀及放大系统截断器联锁。同时,激光操作间采光照明要好,工作台表面及室内四壁应用深色材料装饰,室内不宜放置反射、折射、折射光束的设备和物品。

  

(二)电离辐射的防护

  

1)凡是接触电离辐射的新工人,一定要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的上岗培训。

  

2)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危害小的辐射源或者封隔辐射源,提高接收设备灵敏度以减少辐射源的用量。

  

3)采取包括屏蔽、加大接触距离、缩短接触时间等技术措施预防外照射危害。

  

4)采用净化作业场所空气等办法,尽量减少或杜绝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避免造成内照射危害。

  

5)佩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主要是穿铜丝网制成的防护服,戴防护眼罩等。


七、工伤预防基本知识(建筑业)


62. 什么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一般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事故发生概率极高,约占各类事故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伤亡危险性极大。

 

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包括高处落物、飞蹦物、滚击物及掉物、倒物等造成的伤害。

     

触电

     

发生人员触电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况很多,主要有:施工中触碰施工现场周边的架空线路而发生的触电事故;起重机械在架空高压线下方作业时,触碰裸线或集聚静电荷而造成触电事故;建筑施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现场使用环境条件较差(泥浆、锯屑污染等),带水作业多,如果保养不好,机械往往易漏电;移动照明如果不使用安全电压,使用灯泡烘衣袜等违章用电也容易造成触电事故。

    

机械伤害

    

机械设备都是由许多零部件构成的,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运动的,特别是旋转运动。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带轮、滑轮、卡盘、轴、光杠、丝杠、联轴器等零部件都是做旋转运动的,容易造成人员受到伤害,主要形式是绞伤和物体打击伤害。

    

坍塌

    

由于坍塌过程产生于一瞬间,来势凶猛,现场人员往往难以及时撤离。不能撤离的人员,会随着坍塌物体的变动而引发坠落、物体打击、挤压、掩埋、窒息等严重后果。如果现场有危险物品存在,坍塌还可能引发着火、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灾害。

    

63. 建筑工地有哪些常见的安全标志?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安全标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使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的,是用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记,分为以下四类:

    

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例如:


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例如:

      

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例如:

      

64. 什么是建筑工地安全“三宝”?

      

建筑工地安全“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建筑职工保护人身安全的必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

      

未按要求戴好安全帽施工或安全帽掉落,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头部受伤,造成伤亡事故。佩戴安全帽要做到:安全帽,进现场,要戴好,戴帽不忘系帽带,流汗总比流血好。

      

安全带

      

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情况多,使用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可以说是操作者命悬一线(安全带)间。使用安全带要做到:安全带,上高空,要系牢,金属配件要齐全,高挂低用安全保。

      

安全网

      

在建筑工地中,安全网主要用于外架及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是张挂安全网时系挂不牢、平网上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和两层网间的防护间距过大等。使用安全网要做到:关键要素是系牢,固定高处设一道,还有一道围楼跑。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注意事项

      

(1)正确选用。选择防护用品应针对防护目的,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

      

(2)熟练使用。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接受教育和培训,充分了解使用目的和意义,并正确使用。

      

(3)妥善维护。耳塞、口罩、面罩等用后应用肥皂、清水洗净、并用药液消毒、晾干。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防失效。防止皮肤污染的工作服用后应集中清洗。

      

(4)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作用。

      

65. 高处作业人员如何预防坠落事故?

      

做好防护

      

高处坠落事故在建筑施工中经常发生。要避免此类事故,必须配齐建筑工地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特别要注意“四口、五临边”(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四口”是指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是指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的安全注意事项。

      

按时体检

      

高处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的人,不可从事这类作业。

      

遵章守纪

      

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符合规定,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绝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造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持证上岗

      

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对此类人员应该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后再持证上岗。

      

注重细节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66. 如何预防坍塌伤人?

      

预防土方坍塌

      

预防土方坍塌事故要注意:挖土方时,发现边坡附近土体出现裂纹、掉土及塌方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下方人员要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作业。

      

预防脚手架坍塌

      

预防脚手架坍塌事故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脚手架的日常检查维护,重点检查架体基础变化、各种支撑及结构连接的受力情况。

      

(2)当脚手架的前部基础沉陷或施工需要掏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3)当隐患危机架体稳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加固处理。

      

(4)在支搭与拆除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

      

67. 拆除作业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在拆除前,应查明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特点。作业前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立体交叉作业,防止相邻部位坍塌伤人。

      

(2)了解拆除对象,掌握拆除房屋的结构以及煤气、水电等管路的分布和关闭情况。拆除整体框架式钢筋混凝土建筑物,要注意钢筋特别是主筋种类、位置与数目,以便正确地确定隔离缝。

      

(3)操作时,一定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要系好安全带,时刻注意站立面、位置是否安全可靠。

      

(4)拆除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栏杆、楼梯和楼板拆除应与同层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5)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有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拆除物禁止向下拋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6)一旦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雷暴雨、冰雪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恶劣天气,应该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68. 发现火灾如何正确拨打报警电话?

      

发现火情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号码“119”要记牢。

      

拨打“119”免收电话费,所有公用电话均可直接拨打。

      

“119”还参加其他事故的救援工作,包括:各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救援;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恐怖袭击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单位和群众遇险求助时的救援救助等。

      

69. 如何使用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各种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和易燃、可燃气体火灾,以及电气设备火灾。要掌握干粉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1)用一只手握住压把,另一只手托住灭火器底部,取下灭火器。

      

(2)提着灭火器迅速赶到现场。

      

(3)除掉铅封,拔出保险销。

      

(4)在距离火焰2米的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使干粉喷射出来,左手拿着喷管左右摆动,使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 

      

70. 身处建筑内火场如何避险逃生?

      

镇定自救

      

沉着冷静,辨明方向,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如果火灾现场人员较多,切不可慌张,更不要相互拥挤、盲目跟从或乱冲乱撞、相互踩踏,以防造成意外伤害。

      

选择逃生路线

      

在高层建筑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会随时断电。因此,发生火灾时千万不可乘普通电梯逃生,而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安全的楼梯、消防通道、有外窗的通廊等。此外,还可以借助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天台屋顶等攀爬到周围的安全地点。

      

创造条件

      

在救援人员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咸简易救生绳,有条件的最好用水浸湿,然后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的楼层或地面;还可以沿着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的凸出物滑到地面安全逃生。

      

暂避等待

      

暂避到较安全的场所,等待救援。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或已知房间被大火或烟雾包围,此时切不可打开房门,否则火焰与浓烟会顺势;中进房间。这时可采取创造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的办法。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条塞住门窗缝隙,或者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并不停地泼水降温,同时用水淋透房间内的可燃物,防止烟火侵入。

      

对外联络

      

设法发出信号,寻求外界帮助。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阳台或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颜色鲜艳的衣物;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采用敲击金属物、大声呼救等方式,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71. 高处坠落人员如何急救?

      

高处坠落产生的伤害主要是脊椎损伤、内脏损伤和骨折。为避免施救方法不当使伤情扩大,抢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若坠落伤员能站起来或移动身体,则要让其躺下并用担架抬送或用车送往医院。因为某些内脏损伤,当时可能感觉不明显。

      

(2)若坠落伤员已不能动或不清醒,切不可立即搬运、转移,更不能背起来送医院,这样做极易拉脱伤者脊椎,造成永久性伤害。

      

(3)送医院时应先找一块能使伤者平躺的木板,然后在伤者一侧将施救者的小臂伸入伤者身下,并由施救者分别托住伤者的头、肩、腰、腿等部位,同时用力将伤者平稳托起,再平稳地放在木板上送医院。

      

72. 发现有人触电如何急救?

      

触电急救的基本原则是动作迅速、方法正确。

      

脱离电源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同时,用木棒、皮带、橡胶制品等绝缘物品挑开触电者身上的带电物体,立即拨打报警求助电话。需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的摔伤,特别是在触电者身处高处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防摔措施。

      

就地抢救

      

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黏液,如有假牙,则应取下。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施救。现场应用的主要救护方法是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按压法。应当注意急救要尽快进行,不能等候医生的到来,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终止急救。

      

如有电烧伤的伤口,应包扎后到医院就诊。

      

73. 怎样正确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1)使处于昏迷、失去知觉或假死状态的伤员仰卧,迅速解开其围巾、领口、紧身衣扣并放松腰带,颈部下方可以适当垫起以利呼吸畅通,切不可在头部下方垫物。同时,还应再一次检查伤员是否已停止呼吸。

      

(2)把伤员的头侧向一边,清除口腔中的假牙、血块、黏液等异物。如舌根下陷,应把它拉出来,使呼吸畅通。如果伤员牙关紧闭,可用小木片、小金属片等坚硬物品从其嘴角插入牙缝,慢慢撬开嘴巴。

      

(3)使伤员的头部尽量后仰,鼻孔朝天,下颌尖部与前胸部大体保持在一条水平线上。这样,舌根部就不会阻塞气道。

      

(4)救护人员蹲跪在伤员头部的左侧或右侧,一只手捏紧伤员的鼻孔,用另一只手的拇指和食指掰开其嘴巴。如掰不开嘴巴,可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捏紧嘴巴,紧贴鼻孔吹气。

      

(5)深吸气后,紧贴掰开的嘴巴吹气。吹气时可隔一层纱布或毛巾。吹气时要使伤员的胸部鼓起,每5秒钟一次,每次吹2秒钟。

      

(6)吹气后,应立即离开伤员的口(鼻),并松开伤员的鼻孔(或嘴唇),  让其自由呼吸。

      

(7)在做人工呼吸的过程中,若发现伤员有轻微的自然呼吸,人工呼吸应与自然呼吸的节律相一致。当自然呼吸有好转时,可暂停人工呼吸数秒并密切观察。若自然呼吸仍不能完全恢复,应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直至呼吸完全恢复正常为止。

      

74. 如何为伤员快速止血?

      

压迫止血法

      

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的临时止血。立刻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迫伤口附近靠近心脏一端的动脉跳动处,并把血管压迫在骨头上,就能很快起到临时止血的效果。如头部前面出血,可在耳前对着下颔关节点压迫颞动脉。颈部动脉出血时,要压迫颈总动脉,此时可用手指按住一侧颈根部,向中间的颈椎横突压迫,但禁止同时压迫两侧的颈动脉,以免引起大脑缺氧而昏迷。

      

止血带止血法

      

用止血带(一般用橡胶管、橡胶带)绕肢体绑扎打结固定。上肢受伤可扎在上臂上部1/3处,下肢受伤扎于大腿中部。若现场没有止血带,也可以用纱布、毛巾、布带等环绕肢体打结,在结内穿一根短棍,转动此棍使带绞紧,直到不流血为止。在绑扎和绞止血带时,不要过紧或过松。过紧会造成皮肤或神经损伤,过松则起不到止血的作用。

      

加压包扎止血法

      

适用于小血管和毛细血管的止血。先将消毒纱布或干净毛巾敷在伤口上,再垫上棉花,然后用绷带紧紧包扎,以达到止血的目的。若伤肢有骨折,还要加夹板固定。

      

加垫屈肢止血法

      

多用于小臂和小腿的止血,利用肘关节或膝关节的弯曲功能,压迫血管以达到止血的目的。在肘窝或腋窝内放入棉垫或布垫,然后使关节弯曲到最大限度,再用绷带把前臂与上臂(或小腿与大腿)固定。 

      

75. 断肢或断指如何急救?

      

(1)让伤者躺下,将一块纱布或清洁的布块放在断肢的伤口上,再用绷带或围巾包扎。

      

(2)立即派人找回断肢或断指。如果断肢或断指仍在机器中,需立即拆开机器取出,同伤员一起送往医院,以备断肢或断指再植手术。

      

(3)断指或断指要用无菌或清洁的纱布包扎,置于塑料袋中密封,最好放入有冰的容器中,切勿直接浸泡在任何液体中或直接置于冰块中。

      

(4)尽快前往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就诊,迅速组织进行再植手术,尽量争取在6~8小时内完成再植手术。 

      

76. 搬运转移伤员要注意哪 些事项?

      

正确搬运伤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搬运不当,可使伤情加重,严重时还可能造成神经、血管损伤,甚至瘫痪,难以治疗。

      

一般方法

      

如果伤员伤势不重,可采用扶、掮、背、抱等方法将伤员运走。

      

(1)单人扶着行走。左手拉着伤员的手,右手扶住伤员的腰部,慢慢行走。此法适用于伤势不重、神志清醒的伤员。

      

(2)肩膝手抱法。伤员不能行走,但上肢还有力量,可让伤员钩住搬运者的颈部。此法禁用于脊柱骨折的伤员。

      

(3)背驮法。先将伤员支起,然后背着走。

      

(4)双人平抱着走。两个搬运者站在同侧,抱起伤员走。

      

了解伤情,区别对待

      

(1)脊柱骨折伤员的搬运。对于脊柱骨扩的伤员,一定要用木板做的硬担架抬运。应由 2~4人搬运,使伤员成一线起落,步调一致;切忌一人抬胸,一人抬腿。将伤员放在担架上以后,要让其平卧,腰部垫一个靠垫,后用3~4根皮带把伤员固定在木板上,以免在搬运过程中滚动或跌落,造成脊柱移位或扭转,刺激血管和神经,使下肢瘫痪。无担架、木板,需众人用手搬运时,抢救者必须有一人双手托住伤者的腰部,切不可单独一人用拉、拽等方法抢救伤者,否则易把伤者的脊柱神经拉断,造成下肢永久性瘫痪的严重后果。

      

(2)颅脑伤昏迷者的搬运。搬运时要两人以上,重点保护头部。将伤员放在担架上,采取半卧位,头部侧向一边,以免呕吐物阻塞气道而窒息。如有暴露的脑组织,应加以保护。抬运前,头部给以软枕,膝部、肘部应用衣物垫好,头颈部两侧垫衣物以使颈部固定,防止来回摆动。

      

(3)颈椎骨折伤员的搬运。搬运时,应由一人稳定头部,其他人员以协调力量将其平直抬到担架上,头部左右两侧用衣物、软枕加以固定,防止左右摆动。

      

(4)腹部损伤者的搬运。严重腹部损伤者,多有腹腔脏器从伤口脱出现象,可用布带、绷带做一个略大的环圈盖住加以保护,然后固定。搬运时采取仰卧位,并使下肢屈曲,防止腹压增加而使肠管继续脱出。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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