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等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 以原生矿为原料的铝、汞、镍、锡、镁、锑、钛、钴冶炼工业企业。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本通告之后新建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纳入发证范围的有色金属行业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或审批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