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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修订印发《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4-04 18:40       

各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医保定点药店使用的管理,规范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2号)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16年6月20日印发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梧社保局字〔20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4月3日


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建立有序的定点药店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药店的申请、审核评估、谈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称医保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梧州市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梧州市辖区内符合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愿意承担医保服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和税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座落在市区、县城城区(县级市市区)、乡镇街道的零售药店,其单层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70、60、50平方米以上;店内药品摆放面积占营业面积70%以上;设置有顾客休息区,配备满足医保政策宣传区域;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在1年以上。

(四)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连锁公司或同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药店,其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单体经营药店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药师(或更高级别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人员在岗。

(五)摆放和销售的商品应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核准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销售的药品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70%以上。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六)依法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开业后在申请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七)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

(八)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配有医保专管人员。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定点药店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辖区内的经办机构提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由辖区内的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作出是否签订定点协议的决定。具体办理如下:

(一)零售药店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应递交下述资料:

1.梧州市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前1年内没有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声明;

5.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

6.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包括申请前6个月内曾工作过的员工)。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复印件,药师资格复印件。非本市参保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参保证明材料,非本市参保的质量负责人广西区内参保的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产权证及平面图复印件(租赁面积小于产权证所标示面积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面积测绘证明材料),属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本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

8.药店内部管理制度;

9.申请单位出具的报送材料人员的委托书或介绍信、报送材料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二)提交申请材料时间。零售药店可在每年的4月1日至20日和10月1日至20日提交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材料(节假日除外)。经办机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达不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不符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核评估。每年5月、11月,经办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零售药店,按《定点药店审核评估量化评分标准表》(详见附件)进行现场审核评估,评估分在80分以上的达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条件。

经办机构应将符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条件的零售药店通过社会保险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发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通知书》。

(四)医保服务协议签订。零售药店接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通知书》后,可与经办机构协商、谈判,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可开展医保业务。

各县(市)经办机构应在当年的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已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以及各零售药店相关信息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将新增的定点药店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提供虚假、篡改申请资料的零售药店,经办机构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

第七条医保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经办机构依据医保服务协议对定点药店进行管理和进行年度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年度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定点药店,方可与经办机构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第八条定点药店变更管理

(一)定点药店的名称、质量负责人、药师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后15日内,持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申请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经办机构从发现之日起暂停医保业务1个月。暂停医保业务期内仍不办理的,期满后视为自行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二)定点药店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经办机构书面报备。在主管部门同意歇业之日起15日内,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意歇业的证明材料和暂停医保业务申请等,到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医保业务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暂停医保业务手续的,视为自行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业务期限最长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医保业务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三)定点药店地址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向经办机构书面报备,变更期间经办机构暂停其医保业务。

定点药店在完成变更后15日内,持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申请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由经办机构根据《定点药店审核评估量化评分标准表》对变更后的药店情况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分达到要求的可继续开展医保业务。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行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九条定点药店发生转让、收购等经营情况变更的,变更后其员工在申请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第八条(一)规定办理。

第十条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保服务协议。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定点药店发生约定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情形的,经办机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自终止医保服务协议之日起,该药店及同一法人经营的其他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申请为定点药店。

第十一条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配合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梧社保局字〔2016〕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定点药店审核评估量化评分标准表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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