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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障碍物 恢复停车位
公安交警部门集中整治私占公共资源乱象

2018-04-18 11:39   梧州日报   记者 曾韵 通讯员 石桂晖

梧州日报讯(记者曾韵通讯员石桂晖)当前,一些市民图自己停车方便,在公共停车位上立锥筒、放水泥墩……各种“占位神器”花样百出,变公共停车位为私人停车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城市管理和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剧了小区周边停车难。4月17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城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私占车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4月17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长洲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迎宾路、吉祥路、银湖南路等道路的公共停车位进行集中整治,清除圆锥筒、水泥块,并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商家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李鸿荣 摄

当天上午9点半,记者跟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执勤民警来到银湖南路,整条街上有不少公共停车位,但停放的车辆并不多,一些空着的公共停车位上被市民用灌有水泥的锥形筒、水泥墩等障碍物霸占,公然把公共车位当成自己的私家车位,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泊车。行动现场,执勤民警对部分市民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物品进行清理和暂扣。此外,执勤民警还前往新湖一路、银湖北路对公共停车位进行逐个清理,经过两个小时的清理工作,共12个公共停车位恢复原有面貌。

执法人员在整治中发现,不少临街商铺的商家,为了自己停车方便或不让车辆挡住自家门面做生意,私设水泥墩、摆放反光锥筒、安装锁车链条,更有人把两轮车放在汽车停车位上,私占公共停车位,把公共资源变成私人领地。“违法私占公共停车位,不仅影响了城市容貌,也造成车辆无法正常停放,群众反映强烈。”长洲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徐葆宁说。

据介绍,私占公共停车位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少数单位门前的土地在建筑规划中就已确定该车位归该单位所有外,其他公共停车位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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