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保人员如何变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后,当年不予变更,如需变更可办理申请手续,次年生效。 2.办理时间:每年的10-12月。其余时间不受理。 3.办理流程:凭医保卡到新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需输入医保卡密码)。 八、家庭共用门诊统筹限额如何办理? 目前只有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医保信息系统建立有家庭户信息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才能申请办理共用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具体办理的条件及办法: 1.选择同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同一家庭户的成员可申请共用,凭需申请共用绑定成员的医保卡到所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办理(办理时需输入医保卡密码)。 2.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特指从未做过捆绑)。逾期不再受理。 3.如参保人在申请绑定前已有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发生的,则当年不能参与门诊统筹限额共用绑定。 4.成功办理过捆绑的人员不能再次办理捆绑,也不能在原捆绑基础上增加新成员,需要新增人员的,次年生效。 九、家庭共用门诊统筹限额如何解除? 1.办理共用限额申请后,当年不能解除共用绑定。如需解除可办理申请手续,次年生效。 2.办理办法:参保人需携带户内各成员医保卡到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解绑手续(办理时需输入医保卡密码)。 3.申请时间:每年10-12月。其余时间不受理。 4.共用限额绑定后如不提出解除共用的,绑定长期有效。 备注:由于门诊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原因,2018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和共用限额绑定延迟至2018年6月30日。 十、共用限额的使用规则? 1.办理共用限额申请后,户内各成员的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可累计共用。例如某户有4人办理捆绑,则该户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200×4=800元。 2.参保人员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又参加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年内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十一、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梧人社规〔2018〕1号文规定直接刷卡结算;在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异地居住门诊医疗发票以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如下: 
备注: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统筹使用属于国家基药范围的乙类医保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 2.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品及自费医疗服务项)由个人支付。 3.超过年度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单次(单日)门诊费用限额是指符合基本医保范围的费用,不是指统筹支付的金额。实际上换算为基金限额支付:即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基金支付不高于39元(60元×65%)、村级单次门诊费用基金支付不高于22.5元(30元×75%)。超过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限额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5.一般诊疗费不包含在单次(单日)门诊费用限额内,单次门诊最多支付一次。 6.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可用个人账户抵扣一般诊疗费医保统筹部分。 7.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可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统筹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但不能支付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一般诊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 十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如何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暂不享受门诊统筹。 |